关于组织开展阜新市助残志愿者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2013-06-21 12: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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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残联〔2013〕74 号
  
  各县(区)残联,各科室、事业单位,残疾人各专门协会、联谊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和中央文明委《关于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大力弘扬志愿精神,积极营造关心、支持和参与志愿助残服务的浓厚社会氛围,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阜新市助残志愿者工作机制建设,市残联在今年“关爱残疾人志愿服务—志愿助残阳光行动”主题日活动期间开始开展阜新市助残志愿者注册工作,现将《阜新市助残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县(区)和部门实际,加大宣传,充分发挥助残志愿者的作用,广泛普及志愿理念,积极开展各级助残志愿服务工作。
  残联系统工作人员、专兼职残疾人工作者、残疾人公益岗人员、残疾人工作者家属都应主动参与志愿服务,起到榜样作用,要首先成为光荣的助残志愿者。
  市残联成立助残志愿者服务总队,县(区)残联成立助残志愿者总站,街道、乡、镇成立助残志愿者服务站,社区、村成立助残志愿者服务分站。
  各助残志愿者队伍通过了解残疾人需求服务信息,安排相应的志愿者走进残疾人家庭,为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提供服务和帮助。
  各级助残志愿者服务队伍要在每年“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和相关类别残疾人纪念日等,积极开展助残志愿服务活动。
  各级助残志愿者服务队伍要按照《阜新市助残志愿者注册名额分配表》的名额完成首批注册任务,并于6月30日前上报市残联组联科。
  各级助残志愿者服务队伍要对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助残志愿者要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其奉献精神和参与社会助残工作所取得的社会效益。
  
  附件:1、《阜新市助残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
  2、《阜新市助残志愿者注册登记表》
  3、《阜新市助残志愿者注册名额分配表》
  4、《阜新市助残志愿队、站注册代码分配表》
  阜新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3年6月17日
  
  
  附件:1.
  
  阜新市助残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阜新市助残志愿者注册工作,加强注册助残志愿者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助残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注册助残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助残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第二章 注册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凡承认市助残志愿者服务总队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中国公民,经审查通过,即可成为的个人会员。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注册机构
  阜新市助残志愿者服务总队、县(区)助残志愿者总站和街道、乡、镇助残志愿者服务站,社区、村助残志愿者服务分站或经阜新市助残志愿者服务总队授权的阜新市相关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六条 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直接到开展助残志愿者注册工作的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或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提出申请,填写《阜新市助残志愿者注册登记表》。
  (二)注册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注册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为注册助残志愿者编制本地管理服务号码。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权 利
  (一)参加助残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的助残志愿服务培训。
  (三)要求获得从事助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助残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助残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对助残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七)可申请取消注册助残志愿者身份。
  第八条 义 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助残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每名注册助残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8小时。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四) 自觉维护助残志愿者组织和助残志愿者的形象。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自觉抵制任何以助残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助残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助残志愿服务
  第九条 助残志愿服务
  (一)助残志愿服务是指助残志愿者组织、助残志愿者服务残疾人生产生活和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进步的行为。
  (二)助残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助养、助学、助医、心理疏导、家政服务、家教、帮助日常出行及预防疾病、增进健康、合法集会、聚会、赛会、应急救助等。
  (三)助残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注册助残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助残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志愿服务。注册助残志愿者也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注册助残志愿者在助残志愿者组织指导下结成志愿服务团队开展服务。
  (四)注册助残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通过与助残志愿者组织或服务对象签定服务协议书等形式,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的权利、义务。未满十八周岁的注册助残志愿者可参加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志愿服务。
  (五)助残志愿者组织可依托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社会公益机构,通过签定协议、命名挂牌等形式创建助残志愿服务基地,探索建立助残志愿者经常性、就近就便开展志愿服务的有效机制。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组织机构
  (一)阜新市助残志愿者服务总队负责阜新市注册助残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
  (二)各县(区)成立助残志愿者服务总站,各科室、直属单位成立助残志愿者服务大队。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广泛推行助残志愿者注册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可直接开展助残志愿者服务工作。
  (三)各社区、村应普遍建立助残志愿者服务分站,管理和安排助残志愿者为服务对象的服务工作。
  (四)注册机构、助残志愿者组织负责助残志愿者的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宣传动员、注册登记、管理培训、考核评价、激励表彰等制度。
  第十一条 日常管理
  (一)注册助残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组织者提供助残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注册机构及助残志愿者组织予以认定。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
  (二)注册机构应建立健全注册助残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注册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注册机构可在重大活动时或定期组织助残志愿者进行宣誓。助残志愿者誓词: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助残志愿者。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残疾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构建和谐阜新贡献力量!
  (四)注册助残志愿者培训工作主要由注册机构及其下属的助残志愿者组织负责,对注册助残志愿者申请人进行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培训,定期向注册助残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相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向助残志愿者骨干提供专门的培训,提高助残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五)助残志愿者组织应落实和保障注册助残志愿者的权益。探索和完善注册助残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注册助残志愿者在本人需要帮助时,优先得到助残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助残志愿者的服务。
  (六)对拒不履行义务的,注册机构可取消其注册助残志愿者身份。
  (七)注册助残志愿者可在助残志愿者组织指导下参加管理工作,成为管理型助残志愿者。发挥管理型助残志愿者和助残志愿者骨干的能动性,探索助残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第六章 激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 各级助残志愿者组织主要依据注册助残志愿者的服务业绩,参考服务时间,定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助残志愿者荣誉称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长期在阜新市工作、学习、生活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华人华侨及外国人申请注册的,由注册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阜新市助残志愿者服务总队。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助残志愿者登记表.doc
  阜新市助残志愿者注册名额分配表.doc
  市残联系统助残志愿者注册代码(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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