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及创业带头人就业培训基地筛查的通知

2013-06-16 12: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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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残联〔2013〕61号
  
  
  各县(区)残联:
  为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及省残联《关于下发<辽宁省扶持残疾人个体经营或集体从业暂行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大我市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创业工作力度,现将我市开展2013年度“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及创业带头人就业培训基地”筛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扶持的目的和意义
  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创业和集体从业,是党和政府落实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加强党和群众紧密联系,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其目的是使具备有一定劳动条件的残疾人,在个体就业创业或集体从业的行业中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改善残疾人的生产条件,逐步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对于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共同致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使残疾人共享发展改革成果具有深远的重要意义。
  二、扶持形式 申报程序
  残疾人就业扶持以设备扶持为主,采取市级残联扶持与县(区)残联扶持相结合,本着成熟一个扶持一个的原则。按着被扶持的残疾人所需设备,由就业指导办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购买。
  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采取残疾人本人申请,县(区)残联及社会推荐相结合,市就业指导办进行考察,经市残联就业扶持领导小组认定批准后,方可填写《阜新市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申报表》和《阜新市残疾人创业带头人扶持申报表》及《阜新市残疾人就业培训基地扶持申报表》。
  对一些扶持项目在社会上产生较好影响且经济效益好的就业创业典型,可连续进行扶持。
  三、扶持原则
  对残疾人个体就业及创业带头人,根据创业条件所需设备及经营状况进行扶持。对残疾人就业培训基地,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安置残疾人就业等情况进行扶持。
  四、扶持条件
  有就业愿望并符合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体就业及创业带头人才能获得设备扶持:
  1、具有阜新市常住户口;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在阜新市行政区域内就业、创业;
  4、有一定劳动能力及就业技能,具备安置其他残疾人就业能力;
  5、个人开办或与合伙人联办的经营机构,要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地点,在营业期间无违纪违法记录;
  6、申请人经评估具备开业、创业条件的;
  7、创业带头人除具备上述条件外,需符合以下条件:
  经营项目有良好的发展前景,资产达到5万元以上,经营效益良好,并安置一名残疾人就业,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对从事养种植残疾人创业带头人扶持还需达到以下规模
  类别
  家 禽
  牛
  羊
  猪
  种 植
  规模
  2000羽
  10头
  100只
  100头
  5栋(大棚)
  8、就业培训基地除符合上述条件外,需符合以下条件:
  经营项目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资产规模达到1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显著,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力的经济实体(不包括福利企业)。长期安置3名以上残疾人就业,并与残疾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且辐射带动5户以上残疾人家庭开展养种植项目,每年培训残疾人学员30人次。对从事养种植残疾人就业培训基地扶持还需达到以下规模
  类别
  家 禽
  牛
  羊
  猪
  种 植
  规模
  5000羽
  30头
  200只
  200头
  10栋(大棚)
  五、扶持设备管理要求
  扶持设备投放后,各县(区)残联要按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对被扶持残疾人设备的使用监督、管理、指导,认真组织实施并进行跟踪回访,及时反馈信息,帮助被扶持的残疾人解决设备安装、维修、使用等问题。发挥扶持设备的作用,为残疾人扩大生产,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有利条件。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在三年内扶持设备不得转让、出租、变卖,对不符合文件规定的一经发现,取消所在县(区)2年内扶持资格。
  各县(区)在6月10日前将拟符合文件要求的扶持名单上报市残疾人就业指导办公室,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人:魏民
  联系电话:6536638
  
  阜新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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