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度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知

2015-05-12 12: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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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残联〔 2015〕16号
  关于做好2015年度收缴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工作的通知
  
  全市各单位:
  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88号令)、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3〕23号)文件精神,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机关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若干规定》(辽地税发〔2003〕7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6〕15号)、《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辽残联发〔2014〕13号)及《关于印发阜新市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残联发〔2014〕19号)文件的要求,现将阜新市2015年度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和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年审、申报缴纳程序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在职职工(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总数 1.7%比例(含已安排人数)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下简称各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是指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人数。已安排的残疾职工是指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为残疾人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种保险。
  (二)由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单位和由财政全部补助或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到本级残联年审大厅参加年审,由各级财政部门依据同级残联提供的按比例就业年审情况及金额代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务派遣公司以及以经营收入为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到本级残联年审大厅参加年审,由市地方税务局按属地原则及现行税收管理体制代征保障金。
  (四)其他中、省直由财政全部补助或部分补助的单位由市残联统一年审,由市财政代为收缴。
  (五)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 2014〕52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 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年审要求
  年审期间 ,各单位到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单位登记表》及《在职残疾人登记表》,如实填写后到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年审。
  (一)年审时间: 2015年度保障金年审时间为5月1日至7月31日。
  (二)年审携带资料:
  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2、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章;
  3、 2014年度工资手册;
  4、 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5、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报表附表;
  6、市就业局审批的临时用工手续;
  7、《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单位登记表》;
  8、 2014年12月份养老保险费申报表。
  (三)有残疾职工的单位还需携带如下材料:
  1、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工资表( 2014年6月份、12月份);
  3、残疾职工档案、
  4、残疾职工与用工单位依法签订的一年(含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5、残疾职工的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
  6、《在职残疾人登记表》
  7、市就业局审批的临时用工手续。
  (四)注意事项:
  1、劳动合同及临时用工手续必须填写详细,清楚。
  2、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必须是 2014年7月份以前签订,否则该残疾职工不计入2015年度年审比例,而是计入下一年度年审比例。
  3、截至 7月31日,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审的单位,残联将根据相关资料核定该单位职工总数,并按无残疾职工计算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各级财政局、地税局将依此代扣、代征。
  三、申报缴纳
  2015年度保障金申报缴纳与年审同时进行,各单位在申报缴纳期内,依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单》,按照规定期限到所属财政或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保障金。
  四、保障金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
  (一)征收标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总数 1.7%的比例(含已安置人数)安置残疾人就业。凡安置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缴纳保障金。
  (二)计算办法:
  1、无残疾人职工的单位应缴纳保障金数额为:职工总数×1.7%×上年度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2、有残疾职工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缴纳保障金数额为:(职工总数×1.7%﹣在职残疾职工总数)×上年度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3、各单位在职残疾职工人数已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不缴纳保障金。
  五、违章处罚
  各级财政、地税、残联要建立完善的年审、征收责任追查机制,对于擅自多征、减征、缓征保障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未按规定时间及时缴纳保障金的单位除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限期补缴保障金,并对逾期缴纳部分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各级残联可联合财政、地税等相关单位进行联合执法,也可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年审部门
  年审部门为阜新市各级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阜蒙县、彰武县、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清河门区、开发区、高新区所辖纳税各单位,到所在县(区)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年审;市地税直属局所辖纳税各单位,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导办公室进行年审。
  七、年审地址及联系电话
  阜新市残联:细河区解放大街 1号 3880097
  阜蒙县残联:阜蒙县南环路 37号 8822510
  彰武县残联:彰武镇东环路北段 6949084
  海州区残联:海州区益民街 2号 6688011
  细河区残联:细河区政府内计生委楼 3965300
  太平区残联:太平区太平大街 1号 6539643
  新邱区残联:新邱区兴隆路 13号 2693377
  清河门区残联:清河门区欣馨园小区 6279866
  开发区残联:东风路 173号712室 2288428
  高新区残联:中华路东段 101号 6607707
  咨询电话:
  市 财 政 局 社 保 科: 2823899
  市 地 税 局 社 保 科: 3898038
  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导办公室 : 3880087
  
  
  
  
  阜新市财政局 阜新市地方税务局
  
  
  阜新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5 年4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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