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残联〔2013〕37号
各县(区)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教育局、卫生局、财政局、残联:
为做好“十二五”期间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根据国家《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二五”实施方案》和《辽宁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制定了《阜新市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二五”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阜新市人民检察院
阜新市司法局 阜新市公安局
阜新市民政局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阜新市教育局 阜新市卫生局
阜新市财政局 阜新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3年3月22日
阜新市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二五”实施方案
一、背景
——“十一五”期间,我市各级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单位密切联系,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我市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以残联、社会力量等提供的法律救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市及各县(区)普遍成立了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并充分发挥作用,残疾人通过法律救助工作站得到更加便捷的法律服务。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残疾人的法律和维权意识普遍提高,残疾人涉法涉诉案件日益增多,但仍有许多残疾人面临请律师难、打官司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等困难和问题,残疾人的法律服务需求还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满足,亟需通过不断深入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予以缓解和解决。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依据国家《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二五”实施方案》及《辽宁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制定本方案。
二、任务目标
——健全完善以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救助、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以各级残联、社会力量等提供的法律救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
——市,县(区)普遍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并充分发挥作用。
——加快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机构建设,逐步形成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网络,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
三、主要措施
(一)深入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单位,应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切实将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纳入本部门、单位的工作规划和部署,在各自工作领域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深入开展。
(二)切实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设。市,县(区)普遍建立包括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单位在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共同制定工作规程,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在涉及残疾人权益的重大政策制定、重大案件处理上切实发挥作用。
(三)积极为残疾人提供司法救助。各级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当事人减免相关诉讼费用,简化申请司法救助的程序,逐步扩大对残疾人进行司法救助的范围。各级人民检察院积极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相应司法救助服务。
(四)努力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断拓展残疾人法律服务的工作领域和服务内容。把残疾人法律服务向基层延伸。根据残疾人的不同需求,及时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依法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利益问题。各级法律援助部门要把残疾人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对象。努力推动将残疾人权益保护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继续对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提供经费补贴。不断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覆盖面,使更多残疾人受益。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切实维护残疾人权益。
(五)加快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设。市,县(区)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工作站应当有专职人员负责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鼓励通过社会化工作方式,聘请律师、法律工作者、志愿者等人员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对于能够直接提供法律救助服务的案件范围和条件进行公示,建立健全案件登记制度、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提供资金保障,充分发挥服务残疾人的功能和作用。
(六)鼓励通过社会化工作方式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和基层司法所等机构作用,有效整合残疾人维权示范岗、社会团体、民间组织、高等学校等社会资源,通过多种形式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
(七)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网站,方便残疾人获得法律救助服务。推动建立残疾人组织支持诉讼和非诉讼工作模式,逐步形成残疾人维权的公益诉讼制度。
四、检查评估
(一)各县(区)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发展规划。
(二)2013年6月份市残联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中期检查。2015年6月进行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终期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