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证申办、审核、补办、变更、等级评定及收费

2015-04-23 12: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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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代残疾人证说明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证管理工作,更好的实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中残联经过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决定自2008年起,在全国统一制发第二代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原第一代残疾人证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残疾评定标准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调样调查残疾标准》(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县(区)两级管理发放制度。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区)级残联提出申请办理。凡是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第二代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印章。视力残疾人采用红色磨砂人造革皮面,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磨砂人造革皮面。地方残联负责发放和管理(以残疾人户口所在地为准)。
  残疾人证号以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编码格式一律实行20位编码,由18位公民身份证号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如:360121197011210013-4-3。4为残疾类别代码,3为残疾等级代码。
  残疾类别代码
  视力:1;听力:2;言语:3;肢体:4;智力:5;精神:6;多重:7。
  残疾等级代码
  一级:1;二级:2;三级:3;四级:4。
  一、申请
  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均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县(区)残联存档)和二寸免冠近期彩色照片三张向户口所在地县(区)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县(区)级残联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负责第二代残疾人证办理的业务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核对,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及残疾评定表》,评定表一式二份,如实填写表内各项信息,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二、残疾评定
  1、县(区)级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中残联下发的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评定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填写评定表,经过县(区)残联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初审评定、签字,并在评定表中由县(区)理事长明确记录说明残疾特征和直观残疾评价结果,加盖县(区)级残联公章后生效。
  2、其他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必须经市或县(区)残联与签署协议指定的市、县(区)级(含市、县(区)级)以上医院评定,由市、县(区)级残联与签署协议指定的市、县(区)级(含市、县(区)级)以上医院填写评定表,表内要有明确的残疾评定意见、类别、等级结果,和指定的各类别评定医师三人以上签字生效,加盖医院残疾评定专用章后生效。
  3、私自涂改作废。
  三、初审
  县(区)级残联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一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市、县(区)级残联与签署协议指定的市、县(区)级(含市、县(区)级)以上医院进行残疾评定,并对符合中残联下发的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评定标准申请人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县(区)业务员将评定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对于申请人信息虚假或在市、县(区)级残联与签署协议指定的市、县(区)级(含市、县(区)级)以上医院做出的残疾评定结果与中残联残疾评定标准不符合者,予以退回。
  1、初审评定结果:对于市、县(区)级残联与签署协议指定的市、县(区)级(含市、县(区)级)以上医院评定结果符合中残联残疾评定标准的申请人。由县(区)级残联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在县(市、区)级残联初审意见栏内评定、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生效。
  2、录入评定结果:县(区)残联按照与签署协议指定的市、县(区)级(含市、县(区)级)以上医院残疾评定结果在“信息管理系统”内录入申请人相关信息,打印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后,在残疾人证“填发机关”处加盖本单位公章生效,连同评定表等材料一式二份送至市级残联审批。
  四、复审、批准、备案
  市级残联依据中残联第二代残疾人评定标准和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对县(区)级残联报送的残疾评定表、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县级残联初审意见错误或不明确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予以退回,不予批准。对于符合中残联第二代残疾人评定标准和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县(区)级残联受理、初审意见正确并符合程序规定者,予以批准。并在“市(地)级残联审核批准意见”栏内,由复审小组三人联合签字审批,并在评定表复审小组签字处;残疾人证批准机关处加盖“残疾人证专用章”和持证人像片右下角加盖钢印生效,市残联留存一份评定表及相关档案资料,做永久保存。
  五、发放、备案
  县(区)级残联发放市级残联复审批准后的残疾人证,并留存一份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六、领取、保存
  七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到县(区)级残联领取经审核批准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七、补 办
  1、因保管不善致使残疾人证残损要求补办的,经县(区)残联残疾人办证负责人同意,将残损的旧残疾证交回市残联留存,给予重新补办,补办的残疾人证信息与原证一致。
  2、不慎将残疾证遗失要求补办的,由残疾证持有人(或法定监护人)到县(区)残联提出补办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详细住址,遗失残疾人证编号,声明原证作废,补办原因等,并出示遗失证明,不能出示遗失证明的,经户口居住地社区同意,在补办申请上加盖公章。补办申请由县区残联理事长审定批准,给予补办,申请一式两份县区残联、市残联留存备查。
  3、补发残疾人证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印“B”,第二次遗失补发加印“B2”以此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明作废。
  4、残疾人证补发后,下一次补发要在上一次补发半年后进行。
  八、变更等级
  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对县(区)残联签署协议医院鉴定评定的残疾类别、级别有疑义或病情加重,要求变更类别、级别的按以下规定和程序办理。
  由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向县(区)级残联申请,申请上一级残疾评定专家组重新评定。申请一式两份,分别由市残联、县(区)残联留存备查。申请市级残疾评定专家组重新评定由县区残联理事长审定批准;申请省级残疾评定专家组重新评定由市残联负责人审定批准,省级残疾评定专家组所评鉴定结果为最终评定结果。重新评定所发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九、残疾人证户口迁移
  本市地区内因事或其他原因户口迁移人员,需到原户口所在地县(区)残联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残疾人凭原户口所在地县(区)转出的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新户口所在地县(区)残联登记入档。新户口所在地县(区)残联在转来的评定表中注明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留存转来的材料档案,并将户口迁移原件上报市残联存档,迁移新户口所在地县(区)残联,不需要重新体检。
  3、本地区迁移至外省、市地区
  需提供外地户口所在地证明,县(区)残联审核无误后,提交“信息管理系统”中【注销】申请至市残联,并连同户口所在地证明一同报送至市残联,市残联审核无误后批准注销申请。
  4、外省、市地区迁移至本地区
  同本地区县(区)残联新证申请办理程序一致。
  十、残疾人证年检
  原则上三年为一个年检时间段,由各县(区)残联负责年检审核。
  十一、残疾人证注销
  本人因死亡;康复脱残;户口迁移至外省、市;其它县(区),为方便管理“信息管理系统”,需及时统计注销,发证机关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收回。
  十二、残疾人证体检费用
  各县(区)残联核发第二代残疾人证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工本费,免费办理、发放。与市、县(区)级残联签署协议并指定医院(含市、县(区)级以上医院)收取30元(精神病人体检收取50元)
  十三、第二代残疾人证一律使用计算机打印。
  
  阜新市残疾人联合会组联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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