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新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04-24 12: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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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残辅字 [2013]4号
  
  关于印发《阜新市残疾人
  辅助器具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
  《阜新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残联同意,现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新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
  2013 年10 月20 日
  
  
  
  
  阜新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阜新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工作,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阜新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制定项目管理制度。
  第二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是指用于预防、补偿、减轻、或抵消损伤、残疾或残障的任何产品、器械、设备或技术系统。
  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是指对残疾人进行辅助器具需求评估、适配评估辅助器具的设计、定(改)制、适应性训练、借用、维修、回收更换和效果评估,辅助器具服务的咨询、转介、宣传以及对残疾人家属、监护人、康复工作者和提供服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培训及指导。
  第二章 辅助器具服务
  第三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残疾人独立生活、全面康复并就学、就业和融入社会,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配置和全方位的服务。坚持专业服务,按照服务标准、流程、手段和机构的专业化要求,确保服务的质量与效果。维护残疾人独立生活和选择辅助器具的权利,保护残疾人的隐私和权益。
  第四条 具有辅助器具需求的阜新户籍残疾人可向户籍所在地县(区)残联提出辅助器具申请,填写《彩票公益金项目辅助器具申请表》,残疾人证和贫困证明或低保证复印件上交所在县(区)残联。各县(区)残联负责受理辖区内残疾人辅助器具申请,在做好残疾人资料初审后,上报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
  第五条 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包括辅助器具的需求评估、适配评估、定(改)制设计制作、适应性训练、效果评估等。适配服务的工作程序为:
  1、需求评估。各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受理残疾人辅具申请后,组织各类专业服务人员对残疾人的辅助器具需求进行评估。
  2、适配评估。充分考虑残疾人的功能障碍、个人愿望、居家环境、回归社会的目标等因素,对残疾人使用辅助器具进行适配评估。对有需要的重度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评估。根据彩票公益金项目内的辅助器具品种,由区残疾人联合会组织评估,填写评《彩票公益金辅助器具估适配表》,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组织辅助器具适配评估小组,定期到各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开展指导、评估。市级辅助器具适配评估小组由工程技术专业人员组成。
  3、适应性训练。辅助器具交付残疾人后,定点服务机构应对残疾人进 行使用适应性训练,同时组织开展残疾人及其亲属有关辅助器具使用培训(结构、操作方法、维修常识、安全事项)。
  4、回访服务。辅助器具交付残疾人使用一个月、三个月及半年间,定点服务机构应安排专业人员会同社区服务人员上门进行回访,对残疾人使用辅助器具的效果进行评估,征询意见,跟踪服务。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需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定期上报市残疾人联合会。
  第六条 社区残疾人工作者负责筛查所辖社区残疾人的辅助器具需求,并衔接资源帮助残疾人得到辅助器具服务。残疾人社区服务机构应配备常用辅助器具,为辖区内有需要的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借用、使用和指导服务。
  第十条 残疾人康复、教育、培训、就业、文体等服务机构需要辅助器具服务的,经市残疾人联合会批准,由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受理申请,并组织辅助技术的设计及辅助器具的配送、技术培训等服务。
  第七条 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及各类定点服务机构 应提供辅助器具的维修服务。
  第八条 配送的辅助器具达到使用年限的,使用者可申请更换;未达 到使用年限的,原则上不予重复配送,因特殊原因确需重新配送的,须经辅助器具复评审核后,方可置换。
  第三章 辅助器具配置
  第九条 按照残疾人的功能障碍及辅助器具的特点及技术要求,实行分级配送的办法。
  第十条 以满足残疾人对辅助器具的基本生活需求为主,根据各类辅助器具的功能、技术等因素,将各类残疾人所需的基本、实用、有效的辅助器具(参见《辽宁省残疾人辅助器具目录》。由县(区)辅具中心在能够满足的前提下,可参照市级辅具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对残疾人辅助技术含量高,在市场上无法直接购置或需定(改)制和验配的,定为市级补贴辅助器具。超出范围的特殊障碍者所需辅助器具需经市级辅助器具适配评估专家组评估审定。
  第十二条 原则上残疾人每人每年度得到补贴配送的辅助器具不超过一件。特殊辅助器具配送视残疾人具体需求须经辅助器具复评审核后,另行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辅助器具以贫困残疾人为适配人群配送顺序为,一是配送功能代偿、预防残疾程度加重或残疾人急需的辅助器具;二是配送有效提高生活质量的辅助器具;三是方便参与社会活动的辅助器具。
  第十四条 往年已配发过或已经自行购买辅助器具的残疾人,在该辅助器具使用年限内,不列入配送范围。
  第十五条 所适配的辅助器具,残疾人应予以爱护、及时保养,并需掌握安全使用方法后方可使用,不得转售他人使用以及私自改装。适配的辅助器具,所有权归资助适配的部门所有,不再使用时,应统一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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