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关于做好残疾人减免公证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5-11-13 09:0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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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人减免公证费福利<经济困难、重度残疾人可以享受公证服务费减收政策>,点击阅读十分钟,让你轻松了解  

各县区司法局、各县区残联、辽阜公证处: 

  为贯彻司法部、中国残联《关于开展“法援惠民生关爱残疾人”法律援助品牌建设的通知》(司发通2018〕 51 号)和司法部《关于“十三五”加强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的意见》(司发通2017110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公证公益属性,为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提供优质、优惠、优先的公证法律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为本市户籍的残疾人减免公证收费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减免措施(一)经济困难的残疾人申办下列公证事项,予以减免公证费: 

  1.对领取抚恤金、工伤赔偿金、救济金和劳动保险金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减收比例为70%。 

  2.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办理公证事项的,免收公证服务费,并为行动不便的重度(一、二级)残疾人提供免费上门公证服务。 

  3.其他应当减免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办下列公证事项的残疾人,减免公证服务费不受经济困难的限制: 

  1.残疾人办理民企融资类经济合同公证事项(抵押贷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等),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收公证费。 

  2、对80岁以上残疾人首次办理遺嘱公证的,免收公证服务费。 

  二、减免流程 

  (一)经公证机构审查,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填写减免公证费审批表,即可予以减免。 

  (二)各县区残联、公证机构要将本通知发至服务窗口,公证机构应开通残疾人办理公证事项"绿色通道",主动告知减免措施。 

  三、材料审查 

  残疾人申请减免公证服务费的,公证机构应审查核实下列情况: 

  (一)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有代理人或监护人的,还应审查核实代理权、监护权证明; 

  (二)残疾人证明; 

  (三)办理需要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公证事项,无法提供困难证明的,申请人需提供经济困难承诺书或通过公证机构调查核实; 

  (四)其他与所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材料。 

    

  阜新市司法局        阜新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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