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体现残疾人证的权威性与真实性,使办理残疾人证工作更加公平公正,对办证工作补充规定如下:
1、申请残疾类别、级别变更或对初评有异议的,在办理重评申请手续后,精神残疾到市第四人民医院重新评定;其他类别残疾到市公安医院重新评定。
2、对于残疾特征明显,直观能认定残疾类别、等级的残疾人,县(区)残联依照残疾标准,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县(区)理事长负责签署意见,必须经过理事长在内的 3人联合评定、签字,并加盖“直评专用章”。
3、不便于出行,肢体残疾特征明显,适合评定或重新评定为一、二级残疾的残疾人,县(区)残联确认情况后应入户直评。
市残联组联科
2015 年3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