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措施包括:
(1)法律明确规定残疾人是法律援助工作的优先服务对象。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法律援助条例》将与维护残疾人权益密切相关的请求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和救济金等事项纳入了法律援助范围。
(2)政策推动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援助。司法部在全国法律援助工作部署中,要求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将残疾人作为重点对象优先提供法律援助。2004年,司法部又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了《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力度,确保经济困难的残疾人获得无障碍法律援助,消除他们在获得法律援助方面面临的经济条件障碍、物质环境障碍、语言障碍和信息障碍。
(3)各级残联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为了弥补残疾人在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的不足,县级以上地方残联基本健全了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分中心或工作站),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在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下,开展法律咨询、调解、代书、转介或者代理等工作,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
(4)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残联命名了4000多个残疾人维权示范岗,它们采取发放法律援助卡、开通法律援助热线、设立咨询信箱、实行上门服务、定期回访等措施,推动残疾人无障碍法律援助工作向基层延伸。
(5)各级残联指定或者委托律师事务所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全国共有3290多家律师事务所接受各级残联指定或者委托,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一些高等院校、社会团体举办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志愿工作者也积极发挥作用,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