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专门协会委员会是如何产生和构成的?职权是什么?

2010-11-01 12: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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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专门协会委员会委员是由本类别残疾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由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会可设名誉主席,由本类别协会委员会聘请。
  委员会会议由本类别协会主席召集,委员会会议原则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书面或通讯形式召开。
  委员会是本类别残疾人及亲友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⑴ 执行本类别残疾人及亲友代表大会的决议;
  ⑵ 聘请名誉主席;
  ⑶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⑷ 向残联主席团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⑸ 筹备召开本类别残疾人及亲友代表大会;
  ⑹ 向本类别残疾人及亲友代表大会提出本会章程修正案;
  ⑺ 向本类别残疾人及亲友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⑻ 提出工作方针和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⑼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⑽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⑾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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