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区)残联、财政局:
为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等八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辽残联发〔2014〕1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13号)、《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辽财非〔2016〕415 号)等相关文件,省残联、省财政厅出台了《辽宁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辽残联发〔2017〕50号),对我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奖励政策提出了详细的要求。
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区)依照文件精神,因地制宜,按照对超过1.5%的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超过1人(含1人,超出人数以小数点前整数为准)的用人单位,按照安置年度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奖励,做好残疾人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工作,使更多残疾人享有稳定就业的权益。
附件: 关于印发《辽宁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的通知.pdf
阜新市残疾人联合会 阜新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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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阜新市人民政府
协办:阜新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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