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16〕415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函〔2021〕363号)要求,现将2022年我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我市实施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阜新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于2022年5月25日—2022年10月31日,携带2021年安置残疾人就业相关材料,到报税税务机关同级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加认证(财政全部拨款的行政单位和财政全部补助、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到财政拨款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加认证),也可通过辽宁省政务服务网中的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认证时需准备以下材料:
1.《辽宁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申报表》(在省残联官方网站“资料下载”栏目自行下载,填报后用A3纸打印并加盖公章);2. 法人证书原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4. 2021年度残疾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在编证明、用工备案表,残疾职工1月至12月工资明细表(银行流水),社保缴费单、残疾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明细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相关凭证原件;5.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在省残联官方网站“资料下载”栏目自行下载,填报后用A4纸打印并加盖公章)。
逾期未参加认证的用人单位视为无残疾职工,按有关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职工是指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根据新冠病毒防疫工作要求,各县(区)可自行调整集中认证时间,用人单位参加认证前具体事宜请咨询当地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具体审核事宜请咨询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阜新市残联:细河区解放大街1号 3880097
阜蒙县残联:阜蒙县南环路37号 8822510
彰武县残联:彰武镇东环路北段 6949084
海州区残联:海州区中华路阜华大厦2—10 3880097
细河区残联:细河区东风路44—8号 3965300
太平区残联:太平区红纬路4—4—2号 6539643
新邱区残联:新邱区新发路53—4门 2694338
清河门区残联:清河门区清河大街1号 6279866
阜新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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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阜新市人民政府
协办:阜新市残疾人联合会
阜新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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