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阜新市残疾人联合会权责事项目录

2022-01-06 10:14    来源:阜新市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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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残疾人联合会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权力类型 地方权力编码 子项地方权力编码(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行使主体(所属部门)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1919 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认定   行政确认       阜新市残疾人联合会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受理责任:1、残疾人必须符法定就业年龄(男16-59周岁,女16-54周岁);2、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3、残疾人就业工作岗位:4实际支付残疾人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为残疾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6.按规定参加当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1.5)实际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超过1人(含1人超出部分以小数点前整数为准) 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
2.审核责任:1.审核时用人单位需携带本单位在职残疾人的二代残疾人证或伤残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2.上年度残疾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规劳动合同原件或在编证明、用工备案表、工资表(工资手册)、社保缴费单等相关材料,3.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携带相关资料进行年审;4.由各级地税局统一征收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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