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阜新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相关工作的通知

2017-05-24 12: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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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残联发〔 201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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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新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
  辅助器具适配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残联:
  2017年 5月12日,市残联印发了《阜新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实施方案》(阜残联发〔 2017〕号),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配服务内容
  《阜新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坚持保基本、全覆盖的服务原则,优先满足专项调查数据显示的有辅助器具需求的残疾人,特别是就学、就业残疾人和直接为残疾人服务的残疾人专职委员的需求。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包括:需求筛查,信息咨询,评估适配,辅具补贴,指导训练,监督管理,人才培训等内容。
  二、适配服务对象范围界定
  《实施方案》所指服务对象是具有阜新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含未领证 14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其中:
  (一)“就学残疾人”指持证残疾人、残疾儿童即将接受全日制教育或具有全日制在校学籍登记的残疾人。
  (二)“就业残疾人”指持证残疾人并处于就业年龄段(女: 18周岁-50周岁;男:18周岁-60周岁)即将进入工作单位或具有工作证明材料的残疾人。
  (三)残疾人专职委员指在基层直接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残疾人,并连续两年工作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优先适配后能够继续留任岗位两年以上的残疾人。
  三、适配服务细则
  (一)残疾人申请《辽宁省残疾人辅助器适配补贴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有评估要求的辅助器具,应到相应的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接受适配评估,按评估建议申请辅助器具,不得跨残疾类别申请,符合补贴要求的,可按规定比例享受补贴。
  (二)辅助器具在《目录》规定使用年限内 ,残疾人不得再次申请同《目录》中同类别的辅助器具补贴,《目录》中使用年限与《残疾人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残联〔2010〕50号)不一致的,以最低使用年限为准,如辅助器具在使用年限内已损坏(除人为损坏)无法修复的,可再次申请。
  (三)残疾人首次申请《目录》中的辅助器具,原则上申请一件 ,申请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可按身体缺肢状况据实申请,重度一、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低视力残疾人可根据需要按“套”“对”申请,最多不超过三件辅助器具。
  (四)已享受矫形器适配服务但超过使用年限的残疾儿童可直接再次提出申请,首次申请的残疾儿童需持医院相关证明向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残疾儿童一年可适配两次矫形器。
  (五)各县(区)要做好残疾人辅助器具需求筛查、汇总、上报工作,其中对专项调查数据显示的残疾人要进行辅助器具需求核对;对残疾人专职委员要做好基础情况调查登记,优先适配试点地区和工作出色的残疾人。各县(区)应于每年 6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辅助器具需求报送至阜新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由市里统一汇总报省辅具中心,残疾人专职委员辅助器具需求同时报送至市残联组联部(见附件1),具体事宜以市组联部要求为准。
  (六)肢体残疾人申请适配电动辅助器具的,尤其是电动轮椅、电动四轮代步车的残疾人要如实填写《彩票公益金项目辅助器具申请适配表》(见附件 2),通过审批后,必须与对应级别的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签订《残疾人辅助器具安全使用承诺书》(见附件3),省本级统一采购后,由市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按照《实施方案》中所规范的服务流程提供辅助器具适配、指导训练和回访等服务。
  (七)残疾人五年内适配过电动轮椅并在使用年限内的,不能重复适配电动轮椅或电动四轮代步车,超过五年的可再次提交申请;适配过手摇三轮车、普通轮椅、助行器等其他辅助器具的残疾人可以适配电动轮椅、电动四轮代步车。
  (八)市残联积极争取经费为适配电动代步工具,尤其是电动轮椅、电动四轮代步车的残疾人购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九)残疾人适配的电动代步工具质保期为三年,由于未按使用说明操作造成的任何损坏,维修费用由残疾人个人承担。
  (十)有下肢功能障碍的肢体残疾人申请适配电动轮椅、电动四轮代步车需满足以下身体条件:
  1.上肢一侧有功能障碍但可独立操作电动轮椅的残疾人可申请适配电动轮椅。
  2.双上肢无功能障碍可独立操作电动四轮代步车的残疾人可申请适配电动四轮代步车。
  (十一)《目录》中的参考价格为指导价,申请部分补贴类辅助器具的残疾人自付部分费用以政府招标采购确定后的价格按比例支付。
  申请部分补贴类辅助器具的残疾人接到审批同意通知后,应于 5个工作日内将自费费用交至所在县(市、区)残联,县级残联统一汇总后,支付给产品供应商,换取等额发票,并将等额发票原件报送各市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各市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将残疾人自费等额发票统一汇总并将发票复印件抄送省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
  (十二) 如发现残疾人在申请辅助器具补贴中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租借倒卖等行为,将立即取消补贴资格,追回已享受的辅助器具,三年内不得申请,情节严重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十三)已享受《辽宁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辽民函〔 2015〕20号)和《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187号)政策保障的残疾人不得重复申请适配《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同类辅助器具。
  (十四)各市残联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实施办法。
  
  附件: 1. 辽宁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需求筛查一览表
  2. 彩票公益金 项目辅助器具申请适配表
  3. 残疾人辅助器具安全使用承诺书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 5月5日


  




  
  
  附件 3
  残疾人辅助器具安全使用承诺书
  本人系辽宁省 市 区(县、市) 街道(乡、镇) 社区(村)残疾人,已申请 辅助器具。(残疾证号: )。
  辅助器具是帮助残疾人补偿、改善功能,实现残疾人就学、就业,增强社会生活参与能力,提高生存质量最基本、最有效的 手段,本人自愿接受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并承诺如下:
  1.在使用辅助器具前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并严格按照操作手册或使用说明使用辅助器具,因使用不当造成的二次伤害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2.辅助器具电池不放置在潮湿或者高温环境中,因操作保养不当或人为破坏等原因引起的电池、电机和其他零部件损坏,维修全部费用由本人承担。
  3.对辅助器具不擅自改装,不违反交通规则行驶,因擅自改装、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的意外伤害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4.本人所申请适配的辅助器具一律不转借他人使用或出租、置换、出售,否则一经查实,同意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收回辅助器具并接受相关处罚,情节严重时接受国家相关法律处理。
  5.上述承诺内容本人已经仔细阅读,对其中的所有内容没有疑义。若有违反上述承诺行为,本人将独自承担所有法律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
  各市可根据本市工作实际和残疾人辅助器具申请类别对本承诺书条款进行调整。
  承诺人签字: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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